(2015)黄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平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黄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四屏路。法定代表人:周训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平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黄平县新州镇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95.96199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3万元和申请执行费3.2548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黄平县新州镇境内抬拉河拥有水电站一座,该水电站经评估拍卖流拍后,本院已裁定将水电站作价345.8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本息。现黄平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石 涛审判员 杨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