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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朱全生与安阳市荣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全生,安阳市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全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荣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洹瀛宾馆三楼300/313房间。法定代表人王长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和,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上诉人朱全生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荣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