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艳丽与李松远、周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松远,周明霞,陈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02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远。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霞,系李松远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世华奎,男,系禹州市文殊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丽。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松远、周明霞因与被上诉人陈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松远和周明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世华奎,被上诉人陈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松远、周明霞。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