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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艳丽与李松远、周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松远,周明霞,陈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02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远。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霞,系李松远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世华奎,男,系禹州市文殊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丽。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松远、周明霞因与被上诉人陈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松远和周明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世华奎,被上诉人陈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松远、周明霞。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