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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夏赞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赞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605号被执行人夏赞盈,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包台村第五村民组***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夏赞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赞盈交纳罚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夏赞盈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赞盈现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605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