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京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社区居民委员会,淄博博山京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村。法定代表人:纪荣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博山京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村。法定代表人:纪绪林,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司志荣,主任。上诉人山东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博山京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