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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丽丽与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丽,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城北开发区内时代大道。申请执行人孙丽丽诉被告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欠原告孙丽丽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36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李成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次性了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南侧土地一处,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本案执行标的为218270元,现已执行到位4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拉入��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惠执行员 杨贵亮执行员 孔祥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