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邵丽芳与颜如善、赵素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451号原告邵丽芳,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查瑞锋,系原告邵丽芳丈夫。被告颜如善,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被告赵素云,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及二层一部分,组织机构代码85610312-X。负责人张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丽芳与被告颜如善、赵素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丽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