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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林增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林增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林增善,青岛即墨市东宝福利彩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