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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子林与卢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5994号原告张子林,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卢振明,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林与被告卢振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子林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