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于长彬与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彬,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彬,男。被执行人张学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彬与被执行人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张学文在敦化市江南镇万福村西南水库鱼苗1万斤,待卖出后一次还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