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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立红与南昌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山湖分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11行初7号起诉人:付立红,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2016年3月25日,本院收到付立红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2015年9月18日晨,被起诉人南昌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昌东管委会)在与起诉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在未履行正当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联合被起诉人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山湖区分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等多家机关强制拆除起诉人位于南昌市佛塔路南的600多平方米厂房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给起诉人财产造成严重侵害,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于2015年9月18日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付立红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对起诉人实施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付立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志英审判员  俞志翀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