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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精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喻富军、王学保、王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王福喜,喻富军,王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精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住所地:精河县。被执行人王福喜,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地址:精河县。被执行人喻富军,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地址:精河县。被执行人王学保,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地址:精河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喜、喻富军、王学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53820.51元,未执行标的为53820.51元。现因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受执行期限的2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精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寿 江审判员 乔龙巴特审判员 杨 耕 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