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123号原告:朱某,武汉市中医医院医生。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