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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123号原告:朱某,武汉市中医医院医生。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