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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洁与杨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杨振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3号原告:刘洁,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洁诉被告杨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