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洁与杨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杨振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3号原告:刘洁,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洁诉被告杨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