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与仇彦军、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仇彦军,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负责人:周大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仇彦军,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2号水晶郦城1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仇彦军、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仇彦军、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仇彦军购买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6号冠泰·水晶城7幢1单元5层05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的商品购销合同已在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房屋建筑面积:104.68㎡,有抵押)已被第一查封法院处置,现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作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需等待该房屋的处置结果,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