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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17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