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占库与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攀峰、高涯,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库,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占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攀峰、高涯,被上诉人王占库的委托代理人李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占库于2009年9月份到富电公司处工作,富电公司未与王占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2015年4月8日,王占库以要求赔偿为由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王占库的仲裁申请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诉讼中,王占库主张富电公司尚欠2015年3月与4月的工资,富电公司基于会议记录主张2015年2月王占库与富电公司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原审法院认为,王占库曾在富电公司处工作当事人双方都认可。针对王占库在富电公司处工作时间,在王占库提供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载明2015年3月1日去公司时其得知被辞退,且富电公司只认可王占库工作至2015年2月份,故王占库要求富电公司支付2015年3月与4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王占库主张因未签劳动合同富电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8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富电公司应向王占库支付双倍工资,且在王占库申请劳动仲裁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占库的该项请求未超过时效。故王占库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富电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针对王占库主张六个月经济补偿金12000元和赔偿金24000���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富电公司举证不能证明富电公司依法解除与王占库的劳动关系,王占库在富电公司处工作五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富电公司应向王占库支付按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24000元,而与王占库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占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18000元。二、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占库支付赔偿金24000元。三、驳回王占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上诉人富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其诉讼时效应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应于2010年10月前提起��动仲裁,却在2015年4月才提起显然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2、2015年2月公司经董事会决定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王占库的劳动关系,是因为王占库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涉嫌刑事犯罪,王占库对其被解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以上事实上诉人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原审法院确只字不提。综上,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判决明显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占库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真正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占库与富电公司于2015年2月份解除劳动合同,在2015年2月份前富电公司一直未与王占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富电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是妥当的,对于富电公司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富电公司提供的证据系富电公司单方制作,王占库亦不予认可,因此富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占库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对富电公司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富电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