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常芳与黄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常芳,黄清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567号原告吕常芳,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黄清利,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常芳与被告黄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常芳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常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吕常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鲍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