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常芳与黄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常芳,黄清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567号原告吕常芳,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黄清利,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常芳与被告黄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常芳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常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吕常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鲍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