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永嘉县瓯北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吴建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瓯北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吴建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216号。被执行人吴建庄,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吴建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吴建庄履行债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5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72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