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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934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开鲁县。被告汤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海英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