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明与余仁杰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余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77年02月21日。被执行人:余仁杰,男,汉族,1974年08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一案,被执行人余仁杰未履行(2013)洪民四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余仁杰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