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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彤彤申请执行北京亚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彤彤,北京亚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吕彤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北京亚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阎良航空2路华宇理想国售楼部。负责人徐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吕彤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亚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涉案标的22118.14元,受理费5元,承担执行费231元,合计22354.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北京亚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履行案款3000元,受理费5元,执行费231元,(已履行),下剩案款19113.14元北京亚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吕彤彤受偿3000元,未受偿19113.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