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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李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新野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新野县上庄乡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系李某某之妻),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系李某某之女),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父),男,193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系李某某之母),女,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新野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被执行人新野县上庄乡田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李某、李某某、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新野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新野县上庄乡田庄村民委员会为林木折断损害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钮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