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小行与张文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行,张文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48号原告陈小行,男,出生于1980年8月13日,汉族。被告张文璇,男,出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行与被告张文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小行提供的被告张文璇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陈小行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