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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小行与张文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行,张文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48号原告陈小行,男,出生于1980年8月13日,汉族。被告张文璇,男,出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行与被告张文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小行提供的被告张文璇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陈小行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