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贺平与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平,赵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664号原告刘贺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胜江屯。委托代理人常淑敏,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胜江屯,系刘贺平妻子。被告赵春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蓝筹七彩阳光*栋*单元**楼*号。原告刘贺平与被告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