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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许卫平与刘卫泽、许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泽,许樱,许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泽。委托代理人周果,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樱。委托代理人唐俊颖,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卫平。委托代理人罗果刚,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卫泽、许樱因与被上诉人许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吕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汝情担任记录。上诉人刘卫泽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果、上诉人许樱,被上诉人许卫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果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卫泽、许樱以与被上诉人许卫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卫泽、许樱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与许卫平自行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卫泽、许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刘卫泽、许樱共同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汝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