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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左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左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左宗仁,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左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