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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方玉德与张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德,张勇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90号原告:方玉德。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委托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玉德诉张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日,原告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方玉德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