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未洪生申请执行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洪生,胡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812号申请人未洪生,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胡国华,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受理未洪生申请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