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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837号原告崔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1日09时30分开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敏艳书 记 员  钱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