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837号原告崔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1日09时30分开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敏艳书 记 员 钱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