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与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昇,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龙县龙塘镇新安村龙塘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