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云凤与姚利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9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代理人程翠英,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鲁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