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苟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锐,苟灯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谢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罗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正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灯强(曾用名苟登强),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杨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锐诉被告苟灯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四页第十九行“支付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罗燕”改为“支付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罗艳”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