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张锦生、被告铁岭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锦生,铁岭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55号原告:张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锦生,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铁岭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北市路东大桥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张锦生、被告铁岭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高 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