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贾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贾志平,贾建华,邱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61号,联系方式1383287****。法定代表人赵岳溟。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住所地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法定代表人:贾志平。被执行人贾志平,被执行人贾建华,被执行人邱国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贾志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3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15-1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37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贻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