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住梅河口市,现住太原市。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7日22时许,在本市小店区小店街办李家庄村,因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刘伟索要工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刘伟踹了被害人徐某右腿一脚,致徐某右腿受伤。后高某(被告人刘伟的妻子)从徐某身后将徐某拽倒在地。经鉴定,徐某外伤致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伟赔偿了被害人6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22时许,在本市小店区小店街办李家庄村,因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刘伟索要工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刘伟踹了被害人徐某右腿一脚,致徐某右腿受伤。后高某(被告人刘伟的妻子)从徐某身后将徐某拽倒在地。经鉴定,徐某外伤致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伟赔偿了被害人6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月27日22时许,其与唐某3、藏立军、老梁、唐兴有等五人到了刘伟在李家庄村的暂住处找刘伟要钱,要钱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其生气便打了刘伟一耳光,刘伟一拳打在其右脸上,朝其右腿使劲踹了一脚,其被踹的后退几步,刘伟老婆在后面又与其撕扯了两下,其觉得右腿腾的厉害,站都站不住,就躺在地上疼的什么都不知道了。其右腿三处骨折,右手掌疼痛。刘伟踹到了其右小腿部位。2、小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4日9时,被告人刘伟向小店派出所投案。3、证人梁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与徐某等人前往李家庄村赵刘伟要钱,过程中,徐某打了刘伟的胳膊一下,刘伟也打了徐某脸上一下,刘伟让去西面谈,到了西面那条路上后,徐某上前朝刘伟脸上打,刘伟用胳膊架了一下,接着刘伟给了徐某脸上一拳,踹了徐某一脚,刘伟的老婆可能想拽住徐某不让打架,从后面一拽徐某,徐某后退两步,两人都没站稳摔倒在地上,徐某说她右腿疼的厉害站不起来了。其看见刘伟踹了徐某一脚,没有看清踹在什么部位。在场其他人员没有参与打架。4、证人唐兴有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在现场看到刘伟朝徐某挥拳,刘伟的老婆从后面拽了徐某一下,两人都倒在了地上,徐某说腿疼的不能动了。在场其他人没有参与打架。5、证人藏立军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当天,其看到徐某与刘伟因索要工资的事情争吵,徐某扑上去用手打刘伟的脸,刘伟将徐某打到其身后,其冲上去朝刘伟挥了两下,没有打住刘伟,刘伟也没有还手打其,接着,其听到徐某躺在地上说”我不行了”。徐某与刘伟的老婆互相推搡了两下,双方都没有过激行为就被分开了。其没有看清刘伟是怎么殴打徐某的,但可以肯定是刘伟动手打徐某了。6、证人唐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看到刘伟殴打徐某,先前刘伟朝徐某脸部打了一拳,后来在村西边刘伟也是朝徐某挥了一拳,打什么部位没看清。7、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刘伟的妻子。案发当天其看到徐某打了刘伟,其从身后拽住徐某的衣服,其不知道自己怎么摔倒了,其看见徐某躺在地上不起来说腿疼。其不清楚徐某的伤是如何造成的。8、证人刘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刘伟的儿子。案发当天其看到一个女的殴打其父亲刘伟,刘伟没有还手,就是用胳膊挡。那个女的在打起父亲时,其母亲从后面拽那女的衣服。其不清楚那个女的腿部的伤是怎么造成的。9、证人刘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刘伟的侄子。案发当天其看到对方的一个女的上去打其老叔,其老婶拽她,她回头将老婶推倒,那个女的不知怎么也倒地了。10、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刘伟的朋友。案发当天其看见徐某挥胳膊打刘伟,接着高某和徐某撕拽在一起,两人就都倒地了。其没看清楚刘伟动手。1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时间,其在李家庄村的暂住处在二楼阳台上看见有十来个人一起吵架。其看见一个白衣女子和一个穿粉衣服的女子一起摔倒在地上。双方都有四五个人,每一方中有一个女的。白衣女子是要钱一方的,粉衣女子女子是欠钱一方的。其听见白衣女子的老公说:”刘伟,有本事别打女人,咱俩单挑。”12、证人唐兴有、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唐兴有、梁某辨认出被告人刘伟就是殴打徐某的人。13、伤情鉴定意见书及伤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某外伤致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14、案发现场方位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方位情况。15、视频资料证实,双方在李家庄村暂住处附近发生争吵的过程。16、调解协议、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17、被告人刘伟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伟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伟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