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598号原告:余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黎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余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余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