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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61号原告许某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被告秦某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