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61号原告许某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被告秦某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