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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某刚与陈某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刚,陈某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495号原告黄某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7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春,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刚与被告陈某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刚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黄某刚承担。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