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某刚与陈某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刚,陈某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495号原告黄某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7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春,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刚与被告陈某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刚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黄某刚承担。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