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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玉玉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玉。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2年5月被原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2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玉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芳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初至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王玉玉为非法牟利,分别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西栅头农户家中、西吴村农户家中、蓬莱路菜根香饭店、洛西村农户家中、八字村葡萄园等地,聚集多人以“牌九”等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13000余元。还查明:被告人王玉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尚未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玉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刑事判决书,证人沈某甲、张某、傅某、倪某、王某甲、沈某乙、俞某、周某、赵某、章某、王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玉玉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顾 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