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法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春发、余健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发,余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发。被执行人余健秋。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李春发申请余健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健秋应支付申请人李春发案款36500.0元,承担执行费447.5元。现因被执行人余健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思审判员 许孔富审判员 饶路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