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海霞等与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霞,马改珍,郭书灵,赵建峰,冶东强,李琴琴,雷建冬,秦浩,李慧娟,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马改珍,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郭书灵,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赵建峰,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冶东强,男,1998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琴琴,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雷建冬,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秦浩,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慧娟,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海霞、马改珍、郭书灵、赵建峰、冶东强、李琴琴、雷建冬、秦浩、李慧娟申请执行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2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3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4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5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6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7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8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9号、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8-1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