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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又胜与罗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又胜,罗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吴又胜。被执行人:罗桂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桂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2948元(含本金76800元、诉讼费568元、延期付款利息24528元及执行费10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