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又胜与罗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又胜,罗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吴又胜。被执行人:罗桂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桂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2948元(含本金76800元、诉讼费568元、延期付款利息24528元及执行费10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