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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耀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耀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3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黄耀雪。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耀雪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天宇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3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