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702号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74号。法定代表人张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鉴宗,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翠,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翁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