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山、赵某某诉被告曹家滩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山,赵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2民初1052号原告唐山山,女,汉族,1990年4月14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赵某某,女,汉族,2014年10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史亚玲,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曹家滩村三组)。负责人唐宝良,系该组组长。原告唐山山、赵某某诉被告曹家滩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亚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家滩村三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原告系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唐山山自出生至今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2014年1月15日,原告唐山山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刘咀村赵家湾村民赵柱依法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2日生一女取名赵某某。赵某某出生后户籍随唐山山登记在被告处。作为被告村组成员,两原告积极履行了作为本村村民应尽的义务,也应享受与其他同村成员同等的权利、待遇。2015年10月左右,因沣西新城建设需要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被告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90000元,但被告未向两原告分配。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各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家滩村三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唐山山及赵某某户口本、唐山山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证明原告是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唐山山具有选民资格。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分配方案、2016年3月5日曹家滩村三组组长唐宝良证明各一份。证明2016年2月份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90000元,未给二原告分钱。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第1、2、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予以采信。依据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唐山山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2014年1月15日,原告唐山山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刘咀村赵家湾村民赵柱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2日生一女取名赵某某。赵某某出生后户籍随其母唐山山登记在被告处。唐山山在被告处具有选民资格且在被告处参加了新农合。2016年2月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90000元,未给二原告分配。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山出生在被告处,唐山山与其女儿赵某某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唐山山在被告处具有选民资格且在被告处参加了新农合,二原告属于被告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告未给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山、赵某某征地补偿款各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聂菲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