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3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塔城地区XXXX职工,住塔城市。被告:蔡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藏族,无固定职业,暂住塔城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7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固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古丽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