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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366号原告麻某某。被告马某甲。原告麻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马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马某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家庭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且经当庭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以其与被告马某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因其当庭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麻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