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634号原告田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兆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克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