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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涛与明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保3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0日。被执行人明君,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22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8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明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合同备案号:4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龚文武 微信公众号“”